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368号 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8856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S-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74556335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