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368号
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8856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S-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74556335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4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