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3执1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8856E,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6460318,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门窗制作安装费490622元,逾期利息249670.5元、案件受理费632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66元,合计75648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现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海西部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自然资源部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青海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在西宁置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股权,对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求冻结,不要求处置。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申请人全部债权746621.5元未能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冷季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史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