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0号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朝阳西街80号同和·***小区A区11号楼1**50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0.57元,减半收取3,520.29元,由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傲 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青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