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0号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朝阳西街80号同和·***小区A区11号楼1**50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0.57元,减半收取3,520.29元,由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傲 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青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