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91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成、方静(实习),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