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保290号
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01财保2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青海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2,70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2,705.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