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跃兴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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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执保4-2号
申请保全人: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院南侧景阳路与人民大街西侧天龙御都会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那振福,总经理。
被保全人:梅河口市跃兴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福民街金砂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经理。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民事裁定于2018年2月22日移交执行局执行,申请保全人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利用网络查控对被保全人梅河口市跃兴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080622*******44530银行帐户予以冻结。
本院已于2018年2月25日完成对被保全人梅河口市跃兴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程序,实冻金额3599.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5执保4号执保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学鑫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