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687号
申请人:吉林省辰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北凯旋路666号C区二栋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南侧景阳路与人民大街西侧龙御都会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那振福。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河南街114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太宽。
吉林省辰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辰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辰兴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