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2328号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那生琪,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