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2328号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那生琪,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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