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30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中储大厦9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天津亿杰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院南侧景阳路与人民大街西侧天龙御都会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唯杰荣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