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586号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