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21号
申请人:青海新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新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4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25000元,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尾号为xxxx账户内存款719291.29元、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九河支行尾号xxxx账户内存5708.71元,期限均为一年。上述账户目前共冻结金额725000元。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