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2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省循化县人。
法定代表人:韩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彦,男,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原天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县政府副县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业,该局副局长。
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原天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282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立即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天峻县交通运输局(现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分五年(2019年-2023年)还清欠付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282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人民陪审员 本 太 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才让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