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659号
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EPH2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83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8698507515D,住所:青海省循化县环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72年7月1日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辛皎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