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394号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青海省尖扎县。
负责人:桑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循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以自愿与被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29元,由原告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才让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才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