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5民初435号
原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县环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民和县。
原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8月17日原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