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杰力诺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2693号
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80429Q,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奉青路15号29号楼2单元251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万韵晴,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579928210C,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9号百和锦庭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许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青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纳守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