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湖路(宋城)****。
被执行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34号。
本院在受理徐聪与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存款3261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