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2053号
原告: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水银庄13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清流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56162。
法定代表人:袁长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男,成年,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田**与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田**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