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2民初33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三和集镇XX村上武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金龙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袁长谷,职务不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对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琳
代理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