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16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新
书 记 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