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23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