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一半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