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图们市石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抗2号 抗诉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图们市石岘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 法定代表人:***,图们市石岘镇***村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今福,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图们市。 申诉人图们市石岘镇***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今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延州检民监[2022]2224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图们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