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抗2号
抗诉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图们市石岘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石岘镇***。
法定代表人:***,图们市石岘镇***村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2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今福,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图们市。
申诉人图们市石岘镇***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今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延州检民监[2022]2224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图们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