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905号
原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盐桥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00000150800906。
负责人:邱川,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南炯,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局长,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被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4号楼1单元25-26层1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840XL。
法定代表人:祝显荣,总经理。
原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仲 继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尉
书 记 员 尕藏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