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564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TXFJ3W,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街****楼****。
经营者:李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邢家湾村2社。
被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840X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晏路****楼******。
法定代表人:祝显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文 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 记 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