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青0221民初784号原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9号(永和大厦1幢1134室)。法定代表人:王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原住地西宁市。原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华程机电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炳经公告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机电公司工程款82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将海东工地变压器安装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完毕后经结算,于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带工地变压器安装款五十万元整,甲方拨工程款时支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直到2017年年底共给付原告418000元工程款,但是,还尚欠变压器安装款82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炳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份,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自己承包的海东工业园区高铁新区动车火车站西侧工地路灯变压器安装项目转承包给华程机电公司施工,工期为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路灯安装如期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完毕核算,与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东工地变压器安装款五十万元整,甲方拨工程款时支付”。直到2017年年底被告共给付原告418000元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剩82000元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华程机电公司提交如下证据: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其金额为50万元并承认存在工程欠款的事实;2.提供被告***通过银行付款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由被告***前妻”***”在2015年1月17日向原告转账存入20万,由被告***在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的尾号”4671”账户现金存入10万元,在2015年7月24日由被告***向原告的尾号”4671”账户转账存入5万元,在2016年2月7日由被告***向原告的尾号”4671”银行卡ATM机转账存入5万元,在2016年7月4日由被告***在向我的银行卡尾号”4671”ATM机存款8000元,在2016年7月4日向尾号”4671”ATM机存款1万元的事实。现在还剩82000元没有给付的事实。以上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未进行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份,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海东工业园区高铁新区动车火车站西侧工地路灯变压器安装项目承包给华程机电公司施工,工期为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路灯安装如期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完毕核算,与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带工地变压器安装款50万元整,甲方拨工程款时支付”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向原告书写欠条并承认存在工程欠款的事实;2.提供被告**炳经银行付款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由被告***前妻”***”在2015年1月17日转入原告账户20万元,由被告***在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的尾号”4671”账户现金存入10万元,在2015年7月24日由被告***向原告的尾号”4671”账户转账存入5万元,在2016年2月7日由被告***向原告的尾号”4671”银行卡通过ATM机转账存入5万元,在2016年7月4日由被告***在向原告的银行卡尾号”4671”账户通过ATM机存款8000元,在2016年7月4日向原告尾号”4671”账户通过ATM机存款1万元的,以上共计付款418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华程机电公司施工安装款82000元没有给付的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西宁华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变压器安装款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