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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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

负责人:俞青,系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海湖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借款本金418565.13元、截止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55355.91元,共计473921.04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承担自2021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因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铁路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0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6859.18元,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30817.10元,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7009元后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8号楼2单元2141室不动产手续(该不动产系诉讼保全,建筑面积147.6平米),因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且首封法院为城西法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兰州市区不动产一处、×××奥迪汽车一辆,鉴于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数额不多,再次查封将超标的,故未进行查封处置。现已对被执行人西宁极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3253.76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应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