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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浙0302执3832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瑞安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2017)浙0302执38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