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302执2750、2751、27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温州龙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泰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