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

***、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2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693500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043967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树人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40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霍文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