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瓴(余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127号之三
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三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551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瓴(余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汇龙村下新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XTC11。
法定代表人:童文坤,职务不明。
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瓴(余姚)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费769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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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舒琦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马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