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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3049号
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大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YNDH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551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0元,由原告浙江宇隆盛世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蓓真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