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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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449号
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恒开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丰一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恒开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原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