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4435号 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新湾街道梅林湾石材市场C4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登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号广新大厦705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归谷大厦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恩石材公司)与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扬装饰公司)、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御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列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1283元,利息计算:以票据票面金额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时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必扬装饰公司发表答辩意见如下:商业电子汇票当时是从融御置业公司收到的,该公司是出票方,出票的时候跟我方承诺应该是到期无条件兑付,并且可以进行转让,由融御置业公司最终兑付,等于说到期以后提示兑付也是不用通过我方的,是直接由出票方来付款。目前来说原告是提交兑付,然后融御置业公司是拒付的,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所以说我方也希望融御置业公司能够积极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方手上也还有融御置业公司的商票。 被告融御置业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韵恩石材公司基于与被告必扬装饰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背书转让形式取得票据号码尾号为164515530、164515556、164515505、16451552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汇票总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22年1月29日,到期日均为2022年7月28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融御置业公司,收款人均为被告必扬装饰公司,汇票可再转让,汇票经承兑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就上述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2022年8月2日,因商业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现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本院认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现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享有案涉票据权利。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后,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追索的范围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利息应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日为1256.9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日为1256.99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元,减半收取2159.5元,由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承担0.5元,由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9元。 原告杭州韵恩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必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