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327行初115号
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百丈镇百新村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8902005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与老灵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1号。
负责人***,政委。
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规划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温州雷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城发展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H8D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温州雷凯包装有限公司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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