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1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鹿城区中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3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xx的房屋【产权证号:xxx】,并已发函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条件,经该局复函,上述房屋土地性质系农村宅基地,临海市没有列入国家级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县市,原则上不得流转,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房屋;本院另案【(2020)浙0324执3494号】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xxx的房屋,本案参与分配,优先缴纳诉讼费465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3234.5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存款1548.27元,用以优先缴纳执行费。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临海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1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