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9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

被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家园10-15幢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广德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