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3执4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21-3幢217室,组织机构代码:558649765。
法定代表人方林。
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经济馆2楼215-216号,组织机构代码:L55676203。
法定代表人丁向燕。
被执行人许承浦,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丁向燕,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19号天亿大厦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12722。
法定代表人林雪枝。
被执行人周仕华,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林雪枝,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县。
被执行人刘燕辉,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苏为全,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许承浦、丁向燕、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仕华、林雪枝、刘燕辉、苏为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处置,并参与分配,共分配得金额为251172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仕华、林雪枝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共履行执行款268892元,经申请人申请,暂不对上述三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等措施。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和其他财产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8年08月11日,申请人在本案中已受偿金额520064元,案件受理费13260元、执行费12600元被执行已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鸿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