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织金万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4民初221号
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19号天亿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织金万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山禾源商都2号楼C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织金万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