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4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21-3幢217室,组织机构代码:558649765。
法定代表人方林。
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经济馆2楼215-216号,组织机构代码:L55676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19号天亿大厦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127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0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同一事实已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03执440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