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9民初1148号
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天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98127229。
法定代表人:林雪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燕公司)为与***、***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代偿款6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的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经营需要,向浦发银行贷款合计4000000元,由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大燕公司及案外人周仕华、林雪枝、***、***向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浙江方邦公司承担全部贷款的担保责任后要求***、***、大燕公司及案外人周仕华、林雪枝承担反担保责任共计680000元。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已注销。
大燕公司为证实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待证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已经被注销,丧失主体资格。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待证大燕公司被判决对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法院扣款记录各一份、汇款记录三份,待证大燕公司及林雪枝为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承担了680000元的连带还款责任。5、协议书一份,待证林雪枝代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归还的款项由大燕公司追偿,该笔债权转让给大燕公司。6、***、***婚姻信息一份,待证二人于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
***、***未答辩,未举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出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燕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向浦发银行杭州保俶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杭州保俶支行向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2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4日,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大燕公司、及案外人周仕华、林雪枝、苏为全、刘燕辉与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为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费、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后因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无力偿还贷款,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代偿全部本金1200000元。在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款项。2016年7月26日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归还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0000元及罚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大燕公司、周仕华、林雪枝、刘燕辉苏为全、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生效后,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燕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9月29日、12月14日向浙江方邦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70000元、90000元,2018年8月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划扣林雪枝账户执行款294752元。合计共偿还654752元。
周仕华、林雪枝、大燕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协议,约定将周仕华、林雪枝享有的对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苏为全、刘燕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大燕公司。
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现已注销。***、***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大燕公司、林雪枝为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的贷款提供反担保,大燕公司、林雪枝分别为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偿还360000元、294752元,合计6547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其代偿后,有权向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追偿,但杭州新时代家具生活广场新浦建材经营部现已被注销,经营者系***且为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签字为贷款提供反担保,对该债务知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共同偿还。林雪枝将债权转让给大燕公司,故由大燕公司进行追偿。关于追偿的金额,大燕公司提供了证据证实仅代偿了654752元,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54752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杭州大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由被告***、***负担103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微微
人民陪审员 洪如庆
人民陪审员 曾文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缪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