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长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96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和县长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中路151-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远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县长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