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珠海万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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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