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万力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珠海万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