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4128号
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号凯乐桂园S-1栋2层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曾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63元由原告武汉海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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