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3民初1874号
原告: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凯旋路与北四环交汇园林管理处院内3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晓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阚连辉,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95号A座518-520房间。
负责人:冯兆印,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叶红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