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42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晓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海波。
委托代理人向丽君。
法定代表人李华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
委托代理人安峰威。
本院在受理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5)建民初字第0074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通过扣划江苏祥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市北区威海路支行的存款262000元,给付吉林省丰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087元,案件受理费4490元,迟延利息7833元,并交法院执行费3590元。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建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守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