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民辖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宏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8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编号为HCJD2014-10-30的合同并没有解除或终止,双方仍按该合同实际履行;2.编号HCJD2014-10-30合同与编号HCJD20141103的合同是针对不同标的物的不同合同,不存在替代或变更关系;3.两份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应适用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上诉人作为收款方,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案涉编号为HCJD2014-10-30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解除执行前述合同(HCJD2014-10-30),编号为HCJD20141103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在逻辑、时间顺序及文字表述等形式上具备一致性,其表意清晰明确,故本案应以编号为HCJD20141103的《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准。至于上诉人主张的HCJD2014-10-30的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编号HCJD2014-10-30合同与编号HCJD20141103的合同是否分别履行的合同,有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查明确认,本院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予理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编号HCJD20141103的合同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编号HCJD20141103的合同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恩平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