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宏川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恩平市宏川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85民初1352号
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工业区***侧,注册号:440682000296422。组织机构代码:73758236—7。
法定代表人:***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宏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河南桥园路36号雅兰苑2号二层,注册号:440785000020066。统组织机构代码:5940508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宏川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中,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以双方争取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1.6元,由原告广东创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