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845号
申请人:**,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陈真华。
被申请人: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江泽斌。
**诉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嗣后,**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