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376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薛丽君